污水处理行业成本预算绩效分析专栏十七:浅析污水处理成本绩效分析中的成本构成问题发表时间:2025-12-15 10:00 前言 2024年以来,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在全国超半数省市开展试点,成效显著。我司团队有幸深度参与北京市、湖南省、安徽省、海南省、陕西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多个地区污水处理行业的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工作,足迹覆盖近百座污水处理厂。从“按量付费”到“按效付费”的机制突破,从财政资金“精准滴灌”到企业效能“提质升级”,从“规模追赶”向“质量引领”的跨越,生动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成本作为绩效分析的“数据基石”,直接决定了绩效分析能否真实反映运营水平、有效支撑决策制定。本期结合实操案例与具体数据,系统拆解市场化购买服务模式下污水处理成本的核心维度与界定标准,为行业构建清晰、可量化的成本分析体系提供指引。 要从全口径的角度深度解析污水处理厂主要成本费用的构成,首先需要厘清污水处理厂的两种经营模式——政府“自营”还是“外包”。这两种模式在成本核算和会计处理上有着本质上的核心区别。 在自营模式下,政府组建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来运营。这时,所有者(政府)和运营者(其下属单位)在法律上或实质上是一体的。政府为自己下属机构提供的服务“买单”,本质上是系统内部的资金划转,而非市场交易。政府作为所有者,从该设施中获得的“回报”是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非财务利润。因此,在成本核算中,不需要预留利润。 在外包模式下,存在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政府(购买方/委托方)和企业(服务提供方/代理方)。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报价中必须包含“合理利润”,否则资本不会进入。 很多时候,尽管自营模式不需要预留利润,但其总体的经济成本(包含效率损失)可能并不低于,甚至可能高于一个设计良好、监管到位的外包项目所支付的、包含了合理利润的服务费。这正是全球范围内公共服务提供模式不断在“政府直接生产”和“市场化购买”之间权衡与演进的根源。 根据我国当前的政策导向和行业实践,我国污水处理服务总体上已转向以市场化购买(即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政府自营模式并未完全消失,但更多存在于部分存量设施或特定区域。因此,本文在解析污水处理厂主要成本费用时,仅围绕市场化购买服务这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形,不考虑政府自营模式。 有时人们会混淆“成本”一词的含义。在宏观或社会成本视角下,污水处理的总成本包括企业运营成本和企业利润(利润可视为资本投入的回报),但政府作为购买方,其支付的服务费就是政府承担的全部财务成本,其中已内含了企业的利润和税费。 为了更好的理解成本核算的逻辑,我们从一个简单等式和案例来引入。理解下列等式和案例,有助于把握污水处理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下成本构成的核心逻辑。 政府支付的服务费(政府成本)=企业的营业收入=企业的(经营成本+税费+合理利润) 案例分析 A市B区水务局与C企业签订《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30年,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为4.25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厂的历史经营成本核定,可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凭据,进行合理归集、分析、核定。但是政府所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政府成本),即总成本,应该是全口径的污水处理成本,包含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各类费用支出总和,可以以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作为基准,建立标准口径,与实际历史成本进行深度的对比分析。具体成本构成和企业财务支出的科目对应口径可参考下表。 污水处理服务费成本构成表
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成本构成表,是污水处理领域成本绩效分析的核心工具。实质上是将模糊的公共服务购买,转变为清晰、可衡量、可管理的绩效合同过程。它让政府的每一分支出都能追踪到具体的经济活动,让企业的每一项效率提升都能转化为合理的财务回报,当“节能降耗”、“精准加药”等技术创新能直接对应到电费成本、药剂成本等可量化的财务收益时,将极大刺激企业对智慧水务、新工艺、新材料等方向创新投入,最终推动整个污水处理行业从“规模扩张”走向“高质量、高效率、可持续”的精细化发展新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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