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与财政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发表时间:2025-11-10 14:01 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与财政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及财政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34 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与财政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省直单位政府投资的新建、升级改造等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与评审,涉密及其他类型信息化项目,可结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参考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 本《指南》仅对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费、运维费进行规范,有关费用标准原则上为含税金额且为最高限价。 第四条 项目建设其他费及预备费依照《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概算编制与评审工作指南(试行)》(湘发改高技〔2022〕1056 号)执行。无须省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项目,工程设计费内容调整为“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基于已批复的可研报告进行设计文件编制所需支出的费用。包括初步设计方案、预算报告和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内容”。 第五条 上述费用类别之外的其他费用,可参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定制软件开发费预算编制原则上严格依照本《指南》执行;经省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信息化项目,可延续使用《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概算编制与评审工作指南(试行)》(湘发改高技〔2022〕1056号)预估功能点法编制预算。 第七条 相关单位应从项目实际出发,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及标准,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合理编制项目预算。 第八条 本《指南》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湖南省财政厅可根据有关政策、信息技术发展及市场行情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或修编。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制定本地区的相应标准。 第十条 本《指南》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 预算费用标准 本《指南》主要是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设费和运维费编制进行规范,项目建设其他费及预备费依照《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概算编制与评审工作指南(试行)》(湘发改高技〔2022〕1056号)执行。 项目建设费是指新建、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费用,包含定制软件开发费、成品软件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信息系统集成费、数据资源购置费、数据服务购置费、数据处理服务费、模型搭建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信息系统迁移费、建设期租赁费、标准规范编制费、安全生产费、不可预见费等。 运维费是指为保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而发生的一系列相关费用,分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 一、项目建设费费用标准 1.1 定制软件开发费 指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开发软件系统所需发生的各项费用总和,包括项目明确需求、设计、编码、集成、测试、安装部署、验收交付、培训,以及质保期内修改完善软件等费用。根据项目单位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定制软件开发部分费用可按功能点估算法和工作量估算法两种方法计费,原则上采用NESMA功能点法编报,对于无法采用功能点法进行评估的软件功能(如模型、算法、决策分析等),可采用工作量估算法。定制软件应交付全部源代码,其软件著作权应归属项目单位。 (一)功能点估算法 依据《软件工程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GB/T 36964-2018),结合软件行业基准数据,通过软件功能规模数和人月费用单价估算软件开发费用。 软件开发费=功能点数×软件开发基准生产率/人月折算系数×开发人月费用单价。 1、功能点数 功能点数=未调整软件规模总和(US)×规模变更调整因子×软件类别调整因子×软件质量特性调整系数 ①未调整软件规模总和(US)=∑未调整功能点(UFP)×重用程度(RE) 数据功能(ILF、EIF)和事务功能(EI、EO、EQ)需考虑重用程度。 内部逻辑文件ILF取值为10;外部接口文件EIF取值为7;外部输入EI取值为4;外部输出EO取值为5;外部查询EQ取值为4。 重用程度(RE)是通过识别和分析可重用功能来判断的,包括高(1/3)、中(2/3)、低(1)三个级别,其中:一般情况下,重用程度默认为中级,RE取值2/3;常规通用模块(如用户管理、角色管理、系统管理、系统日志、定时任务等)的重用程度为高级,RE取值1/3。 此外,移动终端中与PC端重复事务功能(EI/EO/EQ)的重用程度为超高级,RE取值1/6。移动终端包括IOS、安卓和小程序(移动端Web应用、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钉钉小程序等)三类,其中小程序类不论终端数量原则上只计一次。移动终端的数据功能(ILF/EIF)不可重复计取功能点。 ②规模变更调整因子 预算阶段规模调整因子计1.21;实施阶段存在变更时,新增定制软件的规模调整因子计1.0。 ③软件类别调整因子 软件类别调整因子根据定制开发软件类别进行取值。当开发包含多种软件类别(如系统中包含了业务处理和部分大数据),原则上按主体功能类别取值,如多种类别功能占比均衡,可取各类别调整因子平均值。详见下表: 表1:软件类别调整因子参考表
注:当定制软件的软件类别调整因子取值超过1时,须列明具体取值依据。 ④软件质量特性调整系数 软件质量特性调整系数通过影响软件产品综合质量的性能效率、兼容性、可靠性、安全性4个主要软件质量特性因子进行判定。详见下表: 表2:软件质量特性调整因子参考表
注:软件质量特性调整系数=(性能效率 + 兼容性 + 可靠性 + 安全性)×0.025+1 2、软件开发基准生产率 软件开发基准生产率参照最近年度《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CSBMK®202310)中全行业软件开发生产率P50对应数值计取,如2023年全行业软件开发生产率P50取值为6.96人时/功能点。 3、人月折算系数 人月折算系数为176人时/月(注:176人时/月=22天/月×8人时/天)。 4、开发人月费用单价 开发人月费用单价根据当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工资水平,结合软件行业基准数据核算,费用单价包含直接人力成本、间接成本、合理利润及税费等。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软件开发基准人月费取值为15000元/月。 (二)工作量估算法 指通过估算软件项目中各细分可识别模块所耗费的工作量进行费用估算的方法。 1、计费方法 软件开发费=∑各子系统估算工作量×人月费用单价 2、相关说明 人月费用单价按照软件开发基准人月费取值为15000元/月。 1.2 成品软件购置费 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必需的成品软件时所支出的费用。此费用包含成品软件原价、采购费、利润、税费等。 注:成品软件是指可直接安装部署、无需在本项目中开发的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等),支撑软件(中间件、虚拟化软件等),应用软件(用户办公软件、终端防护系统、安全软件、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等)。 (一)计费方法 成品软件购置费=∑单价×数量×调整系数 (二)相关说明 1、成品软件原则上由政务云提供,政务云无法提供的,由项目单位另行申请采购,采购申请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原则上单价5000元以上或单一类型产品总价达到20000元以上的成品软件,项目单位需提供三个或以上同级别不同品牌厂商(代理商)的询价报价单。询价报价单须含品牌名称、软件版本号、功能参数、性能指标、授权方式、单位、数量、单价、报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报价单位要求为厂商或市级及以上区域代理商)。若无法提供足量的询价报价单,可使用近期政府采购中标项目中的有效价格或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参考。 3、成品软件购置费默认包含不少于一年的原厂技术支持服务费。 4、同品牌型号版本成品软件数量(X):X<20时,调整系数≤1.0;20≤X≤50时,调整系数≤0.85;X>50时,调整系数≤0.7。 1.3 设备购置费 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必需的采集、传输、存储、计算、应用展示、安全等设备所支出的费用,此费用包含设备原价、运杂费、保险费、采购费、保管费、利润、税费等。 (一)计费方法 设备购置费=∑单价×数量×调整系数 (二)相关说明 1、网络、存储、计算、安全资源等原则上由政务云提供。政务云无法提供的,由建设单位另行申请采购,采购申请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设备的主要功能和核心参数应有不少于三个以上品牌满足。 3、原则上单价5000元以上或单一类型设备总价达50000元以上的设备需提供三个或以上同级别不同品牌服务商的询价报价单,报价单中须含品牌名称、设备型号及功能性能参数、单位、数量、单价、报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报价单位要求为厂商或市级及以上区域代理商)。若无法提供足量的询价报价单,可使用近期政府采购中标项目中的有效价格或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报价参考依据。 4、同品牌型号设备数量(X):X≤20时,调整系数≤1.0;20<X≤50时,调整系数≤0.9;X>50时,调整系数≤0.8。 5、设备名称应为设备通用名称,而不是用途。如:(虚拟)服务器,用途为反向代理,则设备名称不应填写“反向代理服务器”。 6、硬件设备主要分类如下:终端及外设、主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和备份设备、安全设备、工程信息设备、专用设备、其他设备、辅助材料。 (1)终端及外设:指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以及其它外设设备等。 (2)主机设备:指提供运算服务的计算机,包括服务器、小型机、工作站等。 (3)网络设备:指连接到网络中的物理实体,主要包括路由器、交换机、网桥、网关、网络接口卡等。 (4)存储和备份设备:指用于存储信息的设备,包括磁盘阵列、磁带库、虚拟带库等。 (5)安全设备:为使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而采取的物理措施设备,包含所用到的全部安全类设备,包括防火墙、网闸、入侵检测、加密设备、堡垒机、行为审计、身份认证、防病毒等。 (6)工程信息设备: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会议、指挥、显示、安防等信息化设备。 (7)专用设备:在金融、交通、教育、医疗等行业专有或特殊应用领域的专业信息化设备。 (8)其他设备:信息化系统所需的其他附属硬件设备。 (9)辅助材料:综合布线的电源线、同轴线、双绞线、光纤、理线架、配线架、桥架等。 1.4 信息系统集成费 指为实现建设目标对采购的软件、硬件进行安装部署、调试,并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数据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协调、实际可用的系统之中所需支出的费用,此费用包括集成系统的方案设计、设备安装、系统配置、数据初始化、关联系统集成、联试联调、培训、试运行、交付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一)计费方法 系统集成费=(集成对象相关的设备购置费+集成对象相关的成品软件购置费)×系统集成费率 (二)相关说明 1、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式、手执式执法仪等终端设备及配套软件,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外设设备及配套软件不与集成对象相关,不应列入集成费的计价基数。 2、软件系统之间的接口开发费不应计为集成费。 3、系统集成费率参考下表: 表3:系统集成费费率取值区间
4、已采用建安工程类计价标准计取的,不再额外计算该部分集成费。 1.5 数据资源购置费 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求而购买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资源而产生的费用。数据资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献、地图、遥感、管线数据以及AI训练、大数据分析、风控等工作所需的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资源。 (一)计费方法 数据资源购置费=∑数据量(项)单价×数量 (二)相关说明 原则上需提供三个或以上数据资源服务商的询价报价单,报价单中须含品牌名称、内容、单位、数量、单价、报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及电话等。若无法提供足量的询价报价单,可使用近期政府采购中标项目中的有效价格或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报价依据。 1.6 数据服务购置费 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求而购买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服务的购置费,数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查询服务、数据产品服务、历史档案数字化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 (一)计费方法 数据服务购置费=Σ数据服务单价×数量 (二)相关说明 原则上需提供三个或以上同级别不同数据产品服务商的询价报价单,报价单中须含名称、服务内容、单位、数量、单价、报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及电话等。若无法提供足量的询价报价单,可使用近期政府采购中标项目中的有效价格或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报价依据。 1.7 数据处理服务费 指为满足项目需求,对本单位数据或第三方数据进行必要的数据采集、标准化处理、融合加工、质量检测、分析计算等所发生的费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数据、流程数据、业务数据、模型数据等采集、清洗、加工以及对业务流程服务、数据处理流程服务的分析和梳理等。 (一)计费方法 数据处理服务费以相关业务梳理的表单作为计费依据,不同类型的表单采用不同的人力需求基准。 计算公式为:数据处理服务费=人天费用单价×∑(表单数量×人力需求基准×表规模复杂度系数×数据关联度系数)。 表4:人力需求基准
表5:表规模复杂度系数
表6:数据关联度系数
(二)相关说明 1、开发人员参照章节1.1相关说明计取人月费用单价。其他工作内容的人月费用可参考省人社部门最新的人力资源报告中“分职业工资价位”的50%分位数结合管理费、利润、税费等综合计取。 2、数据来源表是对数据处理目标表的描述。根据统计该表数量及其字段数,测算网络申请、前置机申请、前置库建设、数据归集策略配置、资源目录编制等工作实施的复杂程度。该部分不适用“数据关联度系数”。 3、数据标准表是对数据标准检测所需要的目标的描述。根据统计该表数量及其字段数,测算数据标准化开展过程中的数据加工、质量规则配置、质量报告生成、持续复测等工作实施的复杂程度。 4、数据融合表是对数仓建设和统计分析所产生的目标表的描述。根据统计该表数量及其字段数,测算数据融合工程开展过程中的数据加工工作实施的复杂程度。 5、统计分析指标表是对统计分析指标及算法的表述。根据统计该表统计指标数量,测算数据分析工程开展过程中的数据加工工作实施的工作量。该部分不适用“表规模复杂度系数”、“数据关联度系数”。 6、多轮数据更新时,针对同一表的数据工程实施费工作不重复计费。 1.8 模型搭建费 指搭建可视化模型及其他模型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BIM建模、3D/2.5D场景建模、GIS地图信息、影像融合地图、VR模型、矢量地图、管网、路线、航拍、数据模型、算法模型等建模。 模型搭建费须进行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预算方案中须含相关证明材料。 (一)计费方法 1、按项计费法 模型搭建费=∑单价x数量x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为0.8-1.0(调整系数依据模型搭建数量、复杂度、技术含量等因素确定)。 2、工作量计费法 模型搭建费=∑工作量×人月费用单价 (二)相关说明 开发人员参照章节1.1相关说明计取人月费用单价。其他工作内容的人月费用可参考省人社部门最新的人力资源报告中“分职业工资价位”的50%分位数结合管理费、利润、税费等综合计取。 1.9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 指为完成与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相关的配套工程建设所需支出的费用,此费用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仪器仪表成套费、耗材费、运杂费、保险费、采购保管费、系统安装调试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等。 (一)配套工程包括综合布线、建筑与装修工程及智能工程等; (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造价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 (三)设计文件须达到施工图的深度要求。 1.10 信息系统迁移费 指为实现项目建设目标,将现有系统由原安装部署平台迁移到另一个平台所需支出的一次性迁移费用。包括应用软件、硬件、数据等因平台迁移而产生的一次性项目费用,不含软件开发费。 (一)计费方法 系统迁移费=迁移工作量×运维人月费用单价 (二)计费说明 1、信息系统迁移工作量的测算可参考下表: 表7:信息系统迁移工作量测算表
备注:满足两项及以上指标即可定级。 2、运维人月费用单价取值为10000元/月,费用单价包含直接人力成本、间接成本、合理利润及税费等。 1.11 建设期租赁费 指在项目建设期内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与联合试运行而需租赁第三方服务所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房(柜)租赁、通信链路租赁、云资源租赁、设备租赁等。 1.11.1 机房(柜)租赁费指信息化项目中需要租赁机房设施及配套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含电费)。包括机柜租赁、场地租赁、设备托管等。 (一)计费方法 机房租赁费=∑租赁费单价×数量×租赁期 (二)相关说明 租赁单价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需提供三个或以上符合业务需求的供应商的询价报价单。询价报价单应含拟租用服务内容的清单、参数等相关描述、报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报价单位要求为厂家或市级及以上区域代理商)。若无法提供足量的询价报价单,可使用近期政府采购中标项目中的有效价格或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报价依据。 1.11.2 通信链路租 指租赁互联网出口、数字专线及裸光纤等传输链路的费用。 (一)计费方法 建设期通信链路租赁费=∑租赁费单价×数量×租赁期×调整系数 (二)相关说明 通信链路租赁费按照湖南省电子卖场政府协议单价或市场租赁询价单价及租赁期计算。当通信链路租赁费用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时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通信链路租赁费用需要说明租赁的用途以及速率、IP分配、芯数、租赁时间等参数。同配置租赁数量(X):X≤20时,调整系数≤1.0;20<X≤50时,调整系数≤0.9;X>50时,调整系数≤0.8。通信链路非涉密项目原则上由省电子政务外网提供,涉密项目原则上由省电子政务内网提供,省电子政务外网、内网无法提供时方可租用第三方资源。 1.11.3 云资源租赁费 指租赁基于互联网、局域网的公有云、私有云的费用。 (一)计费方法 云资源租赁费=∑租赁费单价×数量×租赁期 (二)相关说明 租赁单价3000元以上的或单一类型产品租赁总价3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需提供三个或以上同级别不同云服务商的询价报价单。询价报价单应含产品规格、功能性参数、报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云资源租赁费的计取应符合《信息技术云计算云服务采购指南》(GB/T37734-2019)的要求;对计量指标的名称、单位应符合《信息技术云计算云服务计量指标》(GB/T37735-2019)中第5-7章的要求;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应符合《信息技术云计算云服务交付要求》(GB/T37741-2019)的要求。云资源原则上由政务云提供,政务云无法提供时方可租用第三方资源。 1.11.4 设备租赁费 指信息化项目中,租赁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终端及外设、主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和备份设备、安全设备、工程信息设备、专用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的租赁。 (一)计费方法 设备租赁费=∑单价x数量/设备折旧年限x租赁期x调整系数 (二)相关说明 1、设备原则上由政务云提供。政务云无法提供的,由建设单位另行申请租赁,租赁申请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原则上设备购置单价2000元以上或单一类型设备租赁总价达到10000元以上的需要提供三个或以上同级别不同品牌厂商(代理商 )的询价报价单。询价报价单应含产品型号、功能性能参数、报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若无法提供足量的询价报价单,可使用近期政府采购中标项目中的有效价格或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报价依据。 3、设备折旧年限参考《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 4、同品牌型号设备数量(X):X≤20,调整系数≤1.0;20<X≤50,调整系数≤0.9;X>50,调整系数≤0.8。 1.12 标准规范编制费 指建设单位为确保项目信息系统顺利建设以及建成后持续运行,委托服务单位编制与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所需支出的费用。包括编制项目运行所需的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标准规范、数据标准规范、管理规范等标准文档。 (一)计费方法 标准规范编制费=∑标准规范等级单价×数量 (二)相关说明 1、标准规范编制费参考规范的适用等级来确定单价,按规范个数进行计费,详见下表。 表8:标准规范编制费计价参考标准
2、标准规范编制应尽可能引用、修订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成果。 3、由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负责的标准规范编制不应计费。 4、编码规则、接口标准文档、技术手册、操作手册、操作指南等编制费用包含在承建单位项目费用中,不应计入标准规范编制费。 5、标准规范编制费应与标准规范成果一一对应,验收时需严格按要求进行审查。如未完成(标准规范未按等级发布),相应费用需扣除。 1.13 安全生产费 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标准,购置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施工等所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安全资料的编制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安全防护用品购置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费等。 (一)计费方法 安全生产费=信息系统集成费×1.5% (二)相关说明 1、软件工程类项目和数据工程类项目原则上不计取安全生产费。如数据工程类项目有户外数据采集需求时,可酌情计取。 2、系统集成类项目按上述计价标准计取。 3、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费按照《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执行。 1.14 不可预见费 指项目单位在预算或招标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费用,该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发生不可预见情况、变更等合同约定调整因素时可用于合同价款调整。 (一)计费方法 不可预见费=项目建设费×不可预见费费率。其中项目建设费是指本章1.1--1.13中的费用。 (二)相关说明 1、不可预见费费率原则上不超过5%。 2、不可预见费在招投标时应按预算审定金额填写,并在合同中注明。 3、合同价中的不可预见费应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 4、批复概算中已包含预备费的不再计取不可预见费。 二、运维费费用标准 运维费包括运维期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其中,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是指为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通过远程或驻场服务的方式对信息系统开展的例行操作、响应支持、优化改善等产生的费用,含零部件维修更换、备品备件。租赁费是指为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信息系统在运维期内续租资源所需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在运维期内续租的软件、硬件、通信链路、机房、云资源等。其他服务费是指为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在运维期内续购服务所需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咨询评估服务等第三方服务。 项目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各信息系统及配套设施的运维需求,从节约财政资金的角度,统筹考虑运维费用。 2.1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 (一)计费方法 根据委托方运维服务要求,可按比例系数法和运维人月费用单价法两种方法计费。 1、比例系数法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设备(软件等)费用×运维费率×运维等级调整系数×服务期限。 运维费率及运维等级调整系数见下表: 表9:运行维护费用计价表
表10:运维等级调整系数
2、人月费用单价法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运维工作量×运维人月费用单价 其中:运维工作量根据运维服务方案派驻人员服务时间折算成人月。 对于驻场类运维服务,运维服务方案中提供了运维计划和人员安排的,建议采用人月费用单价法计算,运维人员参照章节1.10相关说明计取人月费用单价。 (二)相关说明 1、项目质保期为系统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一年或1年以上,质保期内免运维费。 2、运维费须以保证运行、节约使用为原则。年度运维费(不含光纤租赁、机房托管服务等固定投入费用)不超过需要运维内容的建设费用的8%,涉及云运维和云服务的项目,年度云运维和云服务经费不超过需要运维内容的建设费用的2%。 3、运维人员参照章节1.10相关说明计取人月费用单价。其他工作内容的人月费用可参考省人社部门最新的人力资源报告中“分职业工资价位”的50%分位数结合管理费、利润、税费等综合计取。 4、电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单独列项、按实结算。无法满足按实结算要求的,可结合用电单价、额定功率和负载(正常工作,非待机状态)情况计价,负载建议值(X):40%≤X≤70%。 2.2 租赁费 参考1.11建设期租赁费。 2.3 其他服务费 为保障系统正常运行而发生的采购其他第三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第三方的数据增值服务、接口服务、信息资讯服务等。 (一)计费方法 第三方服务费=∑单价×数量 (二)相关说明 单价2000元以上的或单一类型产品总价达到1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需提供三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询价报价单。询价报价单应含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等相关描述信息、报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若无法提供足量的询价报价单,可使用近期政府采购中标项目中的有效价格或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报价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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